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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规则

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5-04-16 点击: 8808次
图书馆借阅规则

1、 借书数量及期限
每位同学一次最多可借书籍2本,借期为30天。
每位教师一次最多可借书籍5本,借期为30天。
2、 借书证使用
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请各位同学妥善保管。
若发现本人借书证遗失,必须马上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
3、 图书逾期处理
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利益,对未能在规定日期归还图书的读者,图书将按第本每天人民币0.20元超期标准进行计算。
4、 遗失处理
图书馆馆藏书刊的遗失和损坏,是学校财产的损失,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特对馆藏书刊的遗失、损坏处理办法如下:
(1) 遗失借出书籍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以同版(或经同意后以新版)、价格不低于遗失书籍原价的书籍进行赔偿。赔偿书籍品相应满足公众使用的要求,不得出现损毁、污染等情况(关于损毁、污染状况的具体表述参加本办法的有关内容),另需加付10.00元文献处理费用。
(2) 如无法满足上述条款,应以遗失书籍标价的10至20倍的金额支付。
(3) 遗失书籍后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超过本书借阅期限,按逾期办法计算。
5、 外借图书管理
请在借书前仔细检查图书是否进行有勾画、缺损等。
借书同学不得在图书上进行折角、卷曲、勾画、圈点、批注、撕裂、裁割等,
若经发现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图书,图书管理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致使图书无法正常阅览的,应按照图书遗失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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