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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改由地税征收会议记录

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6-12-28 点击: 4022次
会议记录
时间:2016年12月28日
地点:地税局五楼办公室
主要内容:
1.为加强费源管理,强化征缴手段,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职能配置,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各项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欠费清剿、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等职责。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移交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3.每月月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以及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自行申报应缴费额,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4.用人单位可采用网上申报和在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2017年1月1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缴费的用人单位,其CA证书已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平移,缴费人可使用原有CA证书登陆河南地税网上办税平台。若想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须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用户注册,并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
5.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及依法终止的,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办理增加、减少及注销手续,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6.若各单位每月未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收取该单位应缴纳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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