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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7-11-23 点击: 3815次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进一步做好资助我院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特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各院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以系(部)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 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八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学习或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二)家庭经济状况与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除追回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学生在学校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校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在受惠社会的同时,应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别人以帮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院资助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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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二、奖励额度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期间综合成绩优秀,一年内连续两次获得一等以上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有突出事迹者,可破格申报。
(7)申请的学生必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四、申报程序
1、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
2、学院将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4、经公示,学院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五、发放方式
教育厅审核后,在拨款到位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并记入学生的档案。
六、补充说明
1、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2、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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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每年的资助人数及标准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名额指标及标准核定。各系(部)的名额按照相应年度可参评学生人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各系(部)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和辅导员教师等参加的评审小组,系(部)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应在上级部门要求时限内评审完毕。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部)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经由班级、系(部)、学院评选产生,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2、各系(部)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及表现,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推荐学生名单集中进行院、系(部)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推荐名单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系(部)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应对推荐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3、公示结束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各系(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对于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评审、推荐的系(部),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该项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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