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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杂费收退管理规定

审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5-04-15 点击: 4627次
      为了创建和谐校园,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入校交费规定
(一)、新生老生入学时应交清当年的学费及住宿费,并缴纳教材费。
(二)、学生不得无故推迟入学时间。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向学生收取的费用,须提供收费文件由学校代收代缴,不增加收费数额。
(四)、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欠缴的费用到期限时必须全额交清。
二、关于退费的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不足一周退学者,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的80%,超过一周不足一月者,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的60%。所发物品应全部退回学校,丢失和损坏者照价赔偿。
(二)、学生毕业离校时应所发物品应全部退回学校,丢失和损坏者照价赔偿。
(三)、学生自动退学(未经批准私自离校)不退任何费用。
(四)、入学超过一月经学校批准退学不退学费,住宿费按实际月数收取(不足一月按一月算)。
(五)、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不退任何费用。
(六)、学生经批准休学,保留所交费用,复学时按新班级学费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七)、学生留级和退级入学者按新班级费用缴纳,多退少补。
(八)、收缴和退费中的特殊问题由院委会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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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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