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87年,原名河南电器化中等专业学校,2004年5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在河南电器化中等专业学校的基础上升格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 Journal of ZhengZhou Professional Technical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 & Information
第三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大学路一号。
第四条 学院法人:学院由陈卿董事长独资举办(简称举办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院性质:学院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实施全日制专科教育。学院办学活动接受上级党委主管部门领导、监督。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举办者参与、支持和鼓励学院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发展。
第六条 发展定位:学院以全日制普通专科为主,兼顾其他多层次教育形式,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实现职业本科学历教育。
第七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 校训:为增长知识与技能走进来,为祖国强大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走出去。
第九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人才培养理念: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理论实践紧结合,德技并修,育训结合,一专多能,家长放心、社会认可、爱党、爱国的有用人才。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学院积极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引领文化传承与技术创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十二条 学院现有七系四部:电子工程系、信息工程系、机电工程系、交通运输系、经贸管理系、土木工程系、艺术设计系,中专教学部 、大专基础部、体育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涵盖40多个专业。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学院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历者;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制定招生政策,遵守招生规则;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招生。
第十四条 培养模式: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校企合作、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实施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学历制度,依法依规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二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中共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院聘任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校企合作等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及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秉持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知识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保障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扶弱济困机制,扶助和保护特殊困难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培训制度,鼓励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聘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劳动合同;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工资、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上级和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认真学习执行学院上报备案过的《学生手册》和规章制度;
(三)按时上课、遵守校纪,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爱护校产,节约水电,出现突发事件时听从学校指挥,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业指导、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等服务,对于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院董事会设秘书1人,协助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档案管理和会议准备等工作。董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的,学院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免事项,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建设发展等实际情况,制订和修改学院章程;
(三)明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办学特色,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标识;
(四)审核批准学院发展规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院每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核批准学院的机构设置方案、人事管理制度和薪酬及福利待遇标准;
(七)审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单项重点工作计划;
(八)考核院长和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九)研究决定学院基本建设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终止;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四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决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免事项,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订学院章程;
(三)审核批准学院发展规划;
(四)研究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终止等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学院举办者推荐人员、党委领导班子和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重大事项决策;
(二)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学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负责监督本章程执行,每年向董事会报送监督执行报告;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事务主要负责人。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发展计划;
(五)聘任或解聘内部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院长通过院务办公会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依照院务办公会议制度决议程序做出的终结性意见为院务办公会议的最终意见。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和学院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学院分配实施方案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团委的指导下,按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及其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章 系部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作为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可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六十三条 系(部)主任作为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本系(部)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系(部)根据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组织,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发展需要设立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及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院有足额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六十七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为2.7亿元人民币。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部门有关拨款、奖励款;
(三)学费收入;
(四)学院的办学积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在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有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制定年度决算,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学院各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册相符,充分发挥育人作用。
第七十一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学院任何人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十二条 学院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房屋场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实行严格登记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和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应与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标准相一致。
第七十五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和年度审查。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上报校董事会,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八条 学院设后勤保障机构,不断提高后勤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社会监督与社会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条 学院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一条 学院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十二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基础性培训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提升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十三条 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校企合作的方针、政策,依法自主合作办学与专业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依照国家核准的办学层次实施学历教育,向符合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编教材、确定教学方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校企合作及相关社会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院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家长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学院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实行自律承诺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六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妥善安排教职员工。
第八十九条 学院终止办学后,除依法上交办学许可证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印章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学院重要文化标志
第九十条 学院校徽:属于三色电子科技信号,形成了六角圆形套环,代表飞速发展的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中间是四个大写拼音字母,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拼音缩写,寓意是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与祖国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一起腾飞发展,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育新一代电子信息科技人才 。
第九十一条 学院的校旗为红底黄字长方形旗帜,中间是学院中文名称(字体为毛体),左上角是校徽图案。
第九十二条 学院的校歌为:我们从这里展翅飞翔。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务办公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党委会审核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